國際能源網獲悉,6月25日,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關于《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廢舊產品設備回收循環利用專項管理辦法》的通知。
《通知》指出,項目資金主要支持范圍包括廢舊產品設備回收體系建設項目、廢舊資源回收利用項目、再制造產業項目,以及省委、省政府明確需要支持的相關事項。
其中,廢舊資源回收利用項目支持廢鋼鐵、廢有色金屬、廢橡膠、廢塑料、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廢舊電池、報廢汽車等再生資源規模化回收利用項目,以及新能源、新基建、新裝備、新消費產業發展過程中產生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項目建設。
再制造產業項目支持工程機械、農用機械、軌道交通、汽車零部件、工業母機等再制造產業項目建設,支持風電、光伏、航空等新興領域高端裝備再制造項目建設,支持產品設備及關鍵部件梯次利用項目建設。支持集中規范的再制造基地建設。
補貼方面,文件強調,廢舊產品設備回收體系、廢舊資源循環利用、再制造類建設項目投資補助分別不超過項目核定總投資(不含土地費用、市政費用)的30%、15%、15%,補助額度一般不超過500萬元。已獲得中央資金或其他省級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重復申報安排。
全文如下:
關于印發《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廢舊產品設備回收循環利用專項管理辦法》的通知
HNPR-2024-02020
省有關部門,各市州發展改革委,湘江新區經濟發展局: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工作的決策部署,規范和加強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項目管理,我們研究制定了《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廢舊產品設備回收循環利用專項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4年6月18日
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廢舊產品設備回收循環利用專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廢舊產品設備回收循環利用專項項目申報、評審、下達和監管,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構建廢棄物循環利用體系的意見》(國辦發〔2024〕7號)《湖南省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實施方案》(湘政發〔2024〕5號)《湖南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分配審批管理辦法》(湘政辦發〔2015〕90號)《湖南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公開辦法(試行)》(湘財預〔2015〕16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及省預算內投資管理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資金,是指省發展改革委從省預算內基建投資中,統籌安排用于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實施回收循環利用行動的項目資金。
第三條 項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學規范、公平公正、重點突出、注重績效的原則,緊密圍繞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點任務和湘政發〔2024〕5號文件確定的工作重點,聚焦回收循環利用行動,按程序支持符合條件的項目建設。
第二章 支持范圍與方式
第四條 項目資金主要支持范圍包括:
(一)廢舊產品設備回收體系建設項目。支持有條件的市州、縣(市、區)建設規模化規范化的以廢舊產品設備為主的廢舊物資回收網絡、綠色分揀中心、公共機構辦公設備回收“公物倉”,以及集中規范的汽車、家電、電子產品等二手商品流通交易市場等。
(二)廢舊資源回收利用項目。支持廢鋼鐵、廢有色金屬、廢橡膠、廢塑料、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廢舊電池、報廢汽車等再生資源規模化回收利用項目,以及新能源、新基建、新裝備、新消費產業發展過程中產生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項目建設。
(三)再制造產業項目。支持工程機械、農用機械、軌道交通、汽車零部件、工業母機等再制造產業項目建設,支持風電、光伏、航空等新興領域高端裝備再制造項目建設,支持產品設備及關鍵部件梯次利用項目建設。支持集中規范的再制造基地建設。
(四)省委、省政府明確需要支持的相關事項。
第五條 項目資金采取項目法方式進行分配。通過競爭性評審的方式,擇優確定擬支持項目。其中,涉及政府投資項目的,按照政府投資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項目資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級財政預算及償還債務,不得用于補助單位人員經費和工作經費,不得用于辦公用房維修改造等。
第七條 項目資金支持方式原則上以投資補助為主,也可視情況采取貸款貼息等其他補助方式。項目資金原則上直接下達到具體項目或項目單位。
廢舊產品設備回收體系、廢舊資源循環利用、再制造類建設項目投資補助分別不超過項目核定總投資(不含土地費用、市政費用)的30%、15%、15%,補助額度一般不超過500萬元。已獲得中央資金或其他省級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重復申報安排。
采用貼息方式的,貼息資金總額根據項目符合貼息條件的貸款總額、當年貼息率和貼息年限計算確定。貼息率應當不高于當期銀行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采取其他支持方式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省發展改革委根據項目實施和資金安排情況,一次性或者分次下達投資計劃。分次下達的,第1次原則上安排50%的資金,后續資金根據項目建設進展情況下達。
第九條 省發展改革委根據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結合工作需要,編制年度實施方案,確定年度投資計劃支持的項目重點方向、支持方式、申報條件、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及相關佐證材料等具體要求。
第三章 項目申報、審核和計劃下達
第十條 省發展改革委發布申報通知和年度實施方案。省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各市州和湘江新區發展改革部門為項目匯總單位,按通知要求,組織對本行業、本區域申報項目進行審核把關、匯總排序,向省發展改革委報送年度投資計劃申請文件、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及相關佐證材料,同時按要求報送項目績效情況表。其中,資金申請報告內容主要包括:(一)項目單位基本情況,項目單位責任人,日常監管責任單位和監管責任人等;(二)項目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名稱及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生成的項目代碼、建設內容及規模、總投資及資金來源、項目投資估算、建設條件落實情況、進度安排、績效目標、是否會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等;(三)項目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完成審批(核準、備案)情況,政府投資項目由所在地縣市區政府或財政部門出具的項目建設資金落實承諾書。
第十一條 申報單位及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單位為依法注冊的企業法人或事業單位法人;
(二)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和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沒有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四)項目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有關規劃,有一定的經濟技術效益和社會效益,具有示范帶動效應,可服務本地區及一定區域內廢棄物回收循環利用;
(五)項目已經開工或前期工作成熟、具備開工建設條件,確保當年可形成實物工程量。
(六)申報通知和年度實施方案明確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條 申報項目原則上要求先納入省級儲備項目庫,入庫項目實行動態管理,每年更新一次。項目匯總單位按照要求開展項目儲備、申報,督促指導項目單位加快前期工作,完善必要的手續,落實項目各項建設條件。
第十三條 項目匯總單位對投資計劃申請文件、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和相關佐證材料是否符合有關政策要求、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項目布局是否符合省市相關規劃、項目主要建設條件是否已經落實、項目單位是否被依法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項目建設是否符合地方(單位)財政承受能力等進行實質審核,開展現場核查,對審核結果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按要求填寫現場核查表、出具審核意見。
第十四條 省發展改革委組織專家,重點對申報項目建設必要性、申報資料合規性、投資規模合理性、設備工藝先進性等進行評審并出具評審意見,作為項目資金安排的參考,發揮專家輔助決策作用。
第十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對項目申報資料進行綜合審查,必要時開展現場復核。審核情況經相關業務處室處務會集體研究,按程序提交委主任辦公會、委黨組會審議后,按照省級財政資金管理規定履行有關報批決策程序,形成年度項目資金擬支持項目清單和投資計劃。
第十六條 除列入涉密信息目錄清單的事項外,項目資金擬支持項目應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后,下達投資計劃,明確具體支持項目、投資支持規模、項目建設內容和日常監管直接責任人、監管責任人。
第十七條 相關市州、湘江新區發展改革部門及省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在收到投資計劃后10個工作日內轉發下達。
第四章 項目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年度投資計劃下達后,原則上不得擅自調整。因項目無法實施或者建設規模、建設標準、設備清單發生較大變化,確需調整投資計劃的,應當及時報告情況和原因,由所在地發展改革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按程序向省發展改革委申請調整投資計劃。
第十九條 項目單位是本項目年度投資計劃申報和執行,以及項目建設和管理的責任主體,應嚴格按照下達的項目建設內容、建設規模、申報時提供的設備清單及相關制度管理要求使用專項資金,做到獨立核算、??顚S?,嚴禁滯留、擠占、截留、轉移、侵占和挪用。切實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以及省預算內投資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項目單位自覺接受相關部門對項目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按要求定期向省發展改革委報告項目建設進展情況。
第二十條 項目建成后,項目單位應按照規定及時辦理竣工驗收手續,并將有關情況向省發展改革委報備。項目未按期完成驗收的單位,不得再申報本項目資金。
第二十一條 項目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對項目申報、建設管理、信息報送等履行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各地發展改革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履行項目屬地監管、行業監管責任,督促相關方面落實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重大事項及時報告。
第二十二條 省發展改革委將本專項項目實施情況納入年度督導計劃,加大項目現場檢查和抽查力度,將督導結果作為后續省預算內投資安排的重要參考。檢查內容包括:項目前期手續是否合規完善,地方轉發計劃是否及時,項目建設資金是否及時足額落實,項目清單是否與申報時一致,項目進度是否符合要求、信息填報是否及時完整準確、建成投產后是否達到預期效果等。
第二十三條 項目單位(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貴令其限期整改,采取核減、收回或者停止撥付省預算內投資資金等措施,推動將相關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在“信用中國”網站公開,并可以根據情節輕重提請或者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情況、未按要求全面完整提供真實情況、騙取投資資金的。
(二)滯留、擠占、截留或者挪用投資資金的。
(三)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或降低建設標準的。
(四)拒不接受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或評估督導的。
(五)未按要求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報告相關項目信息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項目資金根據省委省政府決策及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安排設置。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指出,項目資金主要支持范圍包括廢舊產品設備回收體系建設項目、廢舊資源回收利用項目、再制造產業項目,以及省委、省政府明確需要支持的相關事項。
其中,廢舊資源回收利用項目支持廢鋼鐵、廢有色金屬、廢橡膠、廢塑料、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廢舊電池、報廢汽車等再生資源規模化回收利用項目,以及新能源、新基建、新裝備、新消費產業發展過程中產生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項目建設。
再制造產業項目支持工程機械、農用機械、軌道交通、汽車零部件、工業母機等再制造產業項目建設,支持風電、光伏、航空等新興領域高端裝備再制造項目建設,支持產品設備及關鍵部件梯次利用項目建設。支持集中規范的再制造基地建設。
補貼方面,文件強調,廢舊產品設備回收體系、廢舊資源循環利用、再制造類建設項目投資補助分別不超過項目核定總投資(不含土地費用、市政費用)的30%、15%、15%,補助額度一般不超過500萬元。已獲得中央資金或其他省級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重復申報安排。
全文如下:
關于印發《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廢舊產品設備回收循環利用專項管理辦法》的通知
HNPR-2024-02020
省有關部門,各市州發展改革委,湘江新區經濟發展局: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工作的決策部署,規范和加強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項目管理,我們研究制定了《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廢舊產品設備回收循環利用專項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4年6月18日
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廢舊產品設備回收循環利用專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廢舊產品設備回收循環利用專項項目申報、評審、下達和監管,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構建廢棄物循環利用體系的意見》(國辦發〔2024〕7號)《湖南省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實施方案》(湘政發〔2024〕5號)《湖南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分配審批管理辦法》(湘政辦發〔2015〕90號)《湖南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公開辦法(試行)》(湘財預〔2015〕16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及省預算內投資管理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資金,是指省發展改革委從省預算內基建投資中,統籌安排用于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實施回收循環利用行動的項目資金。
第三條 項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學規范、公平公正、重點突出、注重績效的原則,緊密圍繞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點任務和湘政發〔2024〕5號文件確定的工作重點,聚焦回收循環利用行動,按程序支持符合條件的項目建設。
第二章 支持范圍與方式
第四條 項目資金主要支持范圍包括:
(一)廢舊產品設備回收體系建設項目。支持有條件的市州、縣(市、區)建設規模化規范化的以廢舊產品設備為主的廢舊物資回收網絡、綠色分揀中心、公共機構辦公設備回收“公物倉”,以及集中規范的汽車、家電、電子產品等二手商品流通交易市場等。
(二)廢舊資源回收利用項目。支持廢鋼鐵、廢有色金屬、廢橡膠、廢塑料、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廢舊電池、報廢汽車等再生資源規模化回收利用項目,以及新能源、新基建、新裝備、新消費產業發展過程中產生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項目建設。
(三)再制造產業項目。支持工程機械、農用機械、軌道交通、汽車零部件、工業母機等再制造產業項目建設,支持風電、光伏、航空等新興領域高端裝備再制造項目建設,支持產品設備及關鍵部件梯次利用項目建設。支持集中規范的再制造基地建設。
(四)省委、省政府明確需要支持的相關事項。
第五條 項目資金采取項目法方式進行分配。通過競爭性評審的方式,擇優確定擬支持項目。其中,涉及政府投資項目的,按照政府投資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項目資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級財政預算及償還債務,不得用于補助單位人員經費和工作經費,不得用于辦公用房維修改造等。
第七條 項目資金支持方式原則上以投資補助為主,也可視情況采取貸款貼息等其他補助方式。項目資金原則上直接下達到具體項目或項目單位。
廢舊產品設備回收體系、廢舊資源循環利用、再制造類建設項目投資補助分別不超過項目核定總投資(不含土地費用、市政費用)的30%、15%、15%,補助額度一般不超過500萬元。已獲得中央資金或其他省級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重復申報安排。
采用貼息方式的,貼息資金總額根據項目符合貼息條件的貸款總額、當年貼息率和貼息年限計算確定。貼息率應當不高于當期銀行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采取其他支持方式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省發展改革委根據項目實施和資金安排情況,一次性或者分次下達投資計劃。分次下達的,第1次原則上安排50%的資金,后續資金根據項目建設進展情況下達。
第九條 省發展改革委根據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結合工作需要,編制年度實施方案,確定年度投資計劃支持的項目重點方向、支持方式、申報條件、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及相關佐證材料等具體要求。
第三章 項目申報、審核和計劃下達
第十條 省發展改革委發布申報通知和年度實施方案。省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各市州和湘江新區發展改革部門為項目匯總單位,按通知要求,組織對本行業、本區域申報項目進行審核把關、匯總排序,向省發展改革委報送年度投資計劃申請文件、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及相關佐證材料,同時按要求報送項目績效情況表。其中,資金申請報告內容主要包括:(一)項目單位基本情況,項目單位責任人,日常監管責任單位和監管責任人等;(二)項目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名稱及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生成的項目代碼、建設內容及規模、總投資及資金來源、項目投資估算、建設條件落實情況、進度安排、績效目標、是否會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等;(三)項目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完成審批(核準、備案)情況,政府投資項目由所在地縣市區政府或財政部門出具的項目建設資金落實承諾書。
第十一條 申報單位及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單位為依法注冊的企業法人或事業單位法人;
(二)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和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沒有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四)項目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有關規劃,有一定的經濟技術效益和社會效益,具有示范帶動效應,可服務本地區及一定區域內廢棄物回收循環利用;
(五)項目已經開工或前期工作成熟、具備開工建設條件,確保當年可形成實物工程量。
(六)申報通知和年度實施方案明確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條 申報項目原則上要求先納入省級儲備項目庫,入庫項目實行動態管理,每年更新一次。項目匯總單位按照要求開展項目儲備、申報,督促指導項目單位加快前期工作,完善必要的手續,落實項目各項建設條件。
第十三條 項目匯總單位對投資計劃申請文件、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和相關佐證材料是否符合有關政策要求、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項目布局是否符合省市相關規劃、項目主要建設條件是否已經落實、項目單位是否被依法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項目建設是否符合地方(單位)財政承受能力等進行實質審核,開展現場核查,對審核結果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按要求填寫現場核查表、出具審核意見。
第十四條 省發展改革委組織專家,重點對申報項目建設必要性、申報資料合規性、投資規模合理性、設備工藝先進性等進行評審并出具評審意見,作為項目資金安排的參考,發揮專家輔助決策作用。
第十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對項目申報資料進行綜合審查,必要時開展現場復核。審核情況經相關業務處室處務會集體研究,按程序提交委主任辦公會、委黨組會審議后,按照省級財政資金管理規定履行有關報批決策程序,形成年度項目資金擬支持項目清單和投資計劃。
第十六條 除列入涉密信息目錄清單的事項外,項目資金擬支持項目應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后,下達投資計劃,明確具體支持項目、投資支持規模、項目建設內容和日常監管直接責任人、監管責任人。
第十七條 相關市州、湘江新區發展改革部門及省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在收到投資計劃后10個工作日內轉發下達。
第四章 項目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年度投資計劃下達后,原則上不得擅自調整。因項目無法實施或者建設規模、建設標準、設備清單發生較大變化,確需調整投資計劃的,應當及時報告情況和原因,由所在地發展改革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按程序向省發展改革委申請調整投資計劃。
第十九條 項目單位是本項目年度投資計劃申報和執行,以及項目建設和管理的責任主體,應嚴格按照下達的項目建設內容、建設規模、申報時提供的設備清單及相關制度管理要求使用專項資金,做到獨立核算、??顚S?,嚴禁滯留、擠占、截留、轉移、侵占和挪用。切實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以及省預算內投資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項目單位自覺接受相關部門對項目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按要求定期向省發展改革委報告項目建設進展情況。
第二十條 項目建成后,項目單位應按照規定及時辦理竣工驗收手續,并將有關情況向省發展改革委報備。項目未按期完成驗收的單位,不得再申報本項目資金。
第二十一條 項目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對項目申報、建設管理、信息報送等履行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各地發展改革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履行項目屬地監管、行業監管責任,督促相關方面落實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重大事項及時報告。
第二十二條 省發展改革委將本專項項目實施情況納入年度督導計劃,加大項目現場檢查和抽查力度,將督導結果作為后續省預算內投資安排的重要參考。檢查內容包括:項目前期手續是否合規完善,地方轉發計劃是否及時,項目建設資金是否及時足額落實,項目清單是否與申報時一致,項目進度是否符合要求、信息填報是否及時完整準確、建成投產后是否達到預期效果等。
第二十三條 項目單位(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貴令其限期整改,采取核減、收回或者停止撥付省預算內投資資金等措施,推動將相關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在“信用中國”網站公開,并可以根據情節輕重提請或者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情況、未按要求全面完整提供真實情況、騙取投資資金的。
(二)滯留、擠占、截留或者挪用投資資金的。
(三)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或降低建設標準的。
(四)拒不接受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或評估督導的。
(五)未按要求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報告相關項目信息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項目資金根據省委省政府決策及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安排設置。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