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車停進親戚家小區車庫,本以為安全無憂沒想到突發積水,車也被泡壞了,物業卻說沒有義務賠償,這可怎么辦?
案情回顧
2022年9月12日,張某發現停放在哥哥居住小區地下車庫的自家轎車被積水浸泡,隨后報警。公安機關出警后寫明,系車庫水管系統出現障礙導致積水。張某向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索賠50700元后,將向責任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據此向河南省南陽市桐柏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區物業公司支付其墊付的車輛損失50700元。
物業公司辯稱,張某不是小區業主,其車輛停放并未向物業公司交納管理費用,物業公司沒有義務為其提供車輛安全管理服務。此外,物業公司在日常管理中已盡到工作職責,車庫積水純屬意外,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觀點
河南省南陽市桐柏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張某車輛系經物業公司允許進入小區,并在小區地下車庫被水浸泡損壞,經公安機關調查證明,系車庫水管系統失修漏水所致。物業公司對車庫水管系統負有正常維護責任,在無證據證明其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保險公司在賠償張某車輛損失后即具有代位求償權,法院依法判決物業公司支付保險公司墊付款50700元,雙方服判息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
筆者觀點
由上述《民法典》相關法條可知,物業公司應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并盡到管理職責。如果再其管理的范圍內,因其未盡到管理義務而造成他人損害的,即便遭受損害的人不是小區業主,物業也應對其造成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這便是物業公司的管理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