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駕乘人員均需按規定佩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頭盔。
解釋:《河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四章二十四條規定:駕駛、乘坐電動自行車應當佩戴安全頭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安全頭盔對于電動自行車駕乘人員來說,相當于機動車的安全帶,是騎乘人員遇到危險時的最后一道防線!提醒廣大市民,駕乘電動自行車出行時務必佩戴好安全頭盔,系好頭盔卡扣,保護自己的安全。
二、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務必遵守交通法規的相關規定。
解釋:《河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四章二十三條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人應當年滿十六周歲,沒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
(二)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靠車行道右側行駛;
(三)駕駛人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速要求;
(四)文明駕駛,不得拋灑物品、垃圾和隨地吐痰;
(五)駕駛電動自行車通過允許橫過機動車道路段的,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下車推行通過;
(六)電動自行車載物的,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并采取加固措施,防止發生物品散落、飄灑,載物的高度、寬度、長度不得影響道路通行安全;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電動自行車作為一種交通工具,具有體積小、操控靈活的特點,但其安全系數相對較低,一旦發生意外,駕乘人員所受到的傷害也會更大。提醒廣大市民,駕乘電動自行車出行時務必遵守交通法規,自覺做到守法出行安全出行。
三、駕駛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時,不得違規載人;未滿十六周歲不得駕駛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
解釋:《河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四章第二十六條規定: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只能搭載一人。搭載六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應當使用具有安全保護措施的固定座椅。十六周歲以上至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得搭載人員。
電動自行車作為最常見也是最普及的交通工具,它的穩定性和安全性都是比較差的,違規載人后重心發生變化容易搖擺不定,遇到突發狀沒辦法及時反應和處理,更容易導致事故的發生。
同樣,未滿16周歲的孩子在遇到緊急情況時由于心理和生理發育還未成熟,應變能力不及成年人,不能及時采取正確處置方式,容易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