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我市電動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規范電動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運營,預防和減少事故發生,保障城市安全運行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我委起草了《重慶市電動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公眾如有意見或建議,請于2022年5月6日18:00前實名反饋市經濟信息委汽車工業處。聯系電話:63896703,傳真:63899458,郵箱:122331407@qq.com。
附件:重慶市電動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22年4月6日
附件
重慶市電動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我市電動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規范電動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運營,預防和減少事故發生,保障城市安全運行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工程質量安全手冊(試行)建質(2018)95號》《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準(GB51313-2018)》《城市公共設施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運營管理服務規范(GB T37293-2019)》《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重慶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關于進一步明確部分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任務分工的通知》《重慶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及國家關于電動汽車安全生產的規范性文件、標準規范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電動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以下簡稱充換電設施)是為電動汽車提供電能的相關設施的總稱,一般包括充電站、電池更換站、集中或分散布置的交直流充電樁等,包括但不限于:
(一)自用充電設施:指在個人用戶所有或長期租賃的固定停車位建設,為其個人使用的電動汽車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
(二)專用充換電設施:指在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園區等內部停車位建設,為公務車輛、員工車輛等提供專屬充換電服務的充換電設施,以及在公交車、客運汽車、出租車、環衛、物流等專用車站場建設,為對應專用車輛提供充換電服務的充換電設施。
(三)公用充換電設施:指為非特定電動汽車提供充換電服務的經營性充換電設施。包括交通樞紐、商務樓宇、超市賣場、學校、醫院、文化體育場館、景區景點、加油加氣站和社會公共停車場等公共場所內,為公眾提供充換電服務的充換電設施,以及獨立占地的經營性集中式公共充換電站。
第三條 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中的產權單位、運營單位、使用單位分別為:
產權單位:依法享有充換電設施所有權的各類單位或集體的投資主體。按照“誰所有,誰負責”原則,居民自用充電樁由所有權人負責運行維護管理,承擔安全管理主體責任。
運營單位:指滿足一定條件、具備履行經營責任能力,利用自有充換電設施或接受他人委托,從事充換電設施經營服務的法人企業。
運營單位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且注冊登記的經營范圍含有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運營或集中式快速充電站等經營項目。
(二)遵循國家及本市的充換電設施運營管理的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服務標準。
(三)根據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對充換電設施及運營服務網絡進行升級改造。
(四)有自有運營管理平臺,管理平臺應能對其充換電設施進行有效的管理監控,實現充換電設施的智能運維,并對充換電運營數據進行采集存儲(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企業級數據管理平臺應具備數據輸出功能及數據輸出接口,并將運營的充換電設施接入重慶市新能源汽車與充電基礎設施監測平臺。自有充換電設施及平臺都應具備電動汽車電池的過溫、過壓、過充、過流等故障的安全防護、風險預警功能。鼓勵企業自建視頻監控系統進行有效的管理監控。
(五)在本市具有8名以上電動汽車充換電相關領域的專職技術人員(其中持有國家認可電工證的不少于4人),專職運行維護團隊在設施運行地區應滿足樁群規模要求。
(六)具備完善的充換電設施運營管理制度,保證設施運營安全。
使用單位:指通過租賃、購買充換電服務等方式,接受充換電設施產權(運營)單位充電服務的單位。
第四條?充換電設施產權單位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相關規章制度,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產權及運營單位負責充換電設施的日常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設管理
第五條 充換電設施產權單位在投資建設過程中應履行以下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一)充換電設施設計應嚴格執行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消防安全標準。充換電設施選址應選取消防救援力量便于到達的場所。安裝在地下、半地下和高層汽車庫內的直流充電設施,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排煙設施、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汽車庫的分類、耐火等級、安全疏散和消防設施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設計成果應滿足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各類專項審查的要求,同時應滿足消防安全管理相關規定,通過消防驗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 在充換電設備選型中應嚴格把控產品質量安全,采購、使用的充換電設備應具備符合國家、行業標準的產品合格證和第三方型式試驗報告。
(三) 充換電設施建設工程中,高壓部分(10千伏及以上)的設計單位應具備由住建主管部門頒發的電力行業設計丙級及以上資質或電力行業專業(包含送電工程或變電工程)設計丙級及以上資質。
(四) 所選取的充換電設施施工單位須具有住建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或輸變電工程專業承包三級)及以上資質和電力監管委員會(電力監管局)頒發的五級及以上承裝(試)電力設施許可證。
(五) 督促參建單位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嚴格執行住建部、電力行業的相關安全手冊及規范 ,落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
(六) 在充換電設施建設完工后,應組織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對充電設備、配電設備和安全設施進行竣工安全驗收,鼓勵委托具有相應技術和試驗檢測能力的技術服務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入網安全檢測和電能質量檢測。
第六條 對設置在加油站、加氣站、燃氣供配站等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場所及附近的充換電站,產權單位應委托具有相應技術和能力的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和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預評價,出具安全預評價報告,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設計、驗收評價,并出具安全驗收評價報告。
第三章 運行維護管理
第七條 根據《關于加快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1611號),充換電設施產權單位及個人應當承擔充換電設施維修更新養護及侵害第三者權益責任,按“誰擁有,誰投保”的原則購買財產一切險和公眾責任險,鼓勵設備生產(制造)廠商對其銷售的充電設施購買產品責任保險。
第八條 充換電設施運營單位在充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過程中應落實下列安全生產主體管理職責:
(一)成立安全生產組織領導機構。充電設施運營單位是充電設施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且配備相應的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企業負責人為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須明確各崗位的安全職責;實現自有或托管平臺的安全監測功能;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和宣傳情況。同時提取、使用安全生產費用,保障安全生產投入,專門用于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配備必需的安全管理設施設備。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設施設備巡查檢修制度等。同時制定企業應急預案,針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特點和危害,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制定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向本單位從業人員公布。
(三)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未取得相應資格的特種作業人員及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并考核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使用勞務人員等第三方派遣的,應納入本單位作業人員的統一管理和教育培訓。
(四)實施安全風險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定期對充換電場站安全風險進行全面、系統的辨識、評估,并采取相應技術、管理等風險管控措施,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及時發現并消除安全隱患。
(五)開展日常巡檢及定期安全檢查。組建專業運行維護團隊開展安全檢查和維護保養,配備安全防護用具;運行維護人員應接受安全教育和崗位技能培訓,經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維護人員須持證上崗,運維人員每季度對充換電場站的供電設備、充換電設備、場站監控、場站附屬設施、場站環境及危害場站安全的其他因素進行檢查,及時消除隱患,并形成檢查記錄留存。
第九條 充換電設施產權單位不具備上述安全生產條件的,應委托具備相應條件的第三方充換電設施運營單位運行維護管理,并簽訂安全協議,明確各自職責。產權與運營單位按照委托代理約定共同承擔主體負責。
第四章 應急管理與事故處理
第十條 充換電設施產權及運營單位應當制定和落實生產安全綜合應急預案以及消防、防汛、觸電等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單位應指定負責人對應急預案的真實性和實用性負責,應常抓不懈,并按照規定組建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并開展技能培訓,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及時總結經驗,不斷完善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向企業注冊地區縣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業管理部門進行告知性備案。
第十一條 充換電設施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充換電設施產權單位和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第一時間組織人員并協調資源開展應急救援(響應時效不超過15分鐘),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并同時報告事故地區縣應急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業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 充換電設施發生火災,充換電設施產權及運營單位應立即撥打消防救援熱線(119)及公安報警電話(110),如涉及人員傷亡,須立即撥打急救電話(120)。同時產權及運營單位應立即啟動火災應急預案(通知相關合作方、指揮人員及車輛疏散撤離、設備急停操作、場站斷電操作、正確使用滅火器或消防栓、保持消防通道暢通、引導救援車輛快速到達事故現場、主動提供事故信息等)。火災撲滅后,充換電設施產權及運營單位、事故相關單位應當配合消防救援機構保護現場,提供事故相關的充電數據、車輛電池信息、現場監控視頻等信息。消防救援機構負責組織火災現場勘驗、調查和有關的檢驗,及時出具火災事故認定書及消防整改通知(無責方無需提供)。
充換電設施產權及運營單位根據消防整改通知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并經所屬轄區消防救援機構檢查合格后,方可開放經營。如無消防整改通知,企業開展自查自檢后再開放經營。
第十三條 因充換電設施設備(箱變、充電樁及線路等)造成外部網絡或內部設備的電力事故,產權及運營單位應配合相關供電企業、電力監管部門進行調查,并委托具備電力設施設備檢測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相關設備進行檢測,獲取檢測報告。供電企業評估合格后,方能恢復送電。
第十四條 充換電設施場所出現意外事件,如人員觸電、突發疾病、治安事件、交通事故等,產權及運營單位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積極主動協調救護、救援、民警、交警等相關單位進行處理,將人員傷害或財產損失降低至最低。
第十五條 充換電設施因暴風、雷電、暴雨、冰凌等自然極端天氣造成安全事故,充換電設施產權單位及運營單位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做好相關應急措施并履行告知義務,根據相關單位要求采取關停、撤離設備等措施。極端天氣結束后,充換電設施及運營單位組織人員恢復工作,自檢自查合格后再對外經營。
第十六條 因地震、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安全事故,充換電設施產權及運營單位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避免或最大限度地減輕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同時向當地區縣應急管理部門報備,并積極配合當地區縣應急管理部門完成善后工作。
第十七條 充換電設施產權及運營單位應當妥善處理各類事故善后事宜,積極配合相關政府部門、單位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執行政府部門的處理決定,并及時全面落實整改措施。
第五章 檢查、整改與退出
第十八條 各充換電設施產權、運營單位,需制定安全自檢方案,落實組織機構和責任,明確檢查步驟、頻次和具體檢查內容,并通過表單文件貫徹落實,對每次的檢查情況予以記錄。每個季度需對企業所屬、運營及使用的所有充換電設施進行至少一次的安全檢查。所有相關的制度及自查表單,需存檔備查。
第十九條 各區縣政府需結合實際,制定安全檢查工作方案,落實組織機構和責任、細化目標任務、明確檢查步驟和工作要求。工作年度內需對轄區內所有的充換電站進行至少一次的安全檢查,檢查內容包含但不限于企業資質、安全制度、安全運營管理、接電設備、充換電設備、設備安全標識、監控設施、其他設施、兩單兩卡安全培訓等。根據工作實際,可聘請國網重慶市電力公司或其他第三方專業機構專家共同制定檢查方案,并參與檢查。
第二十條 充換電設施安全監管部門在工作年度內對各區縣的安全檢查工作情況進行抽查,并將抽查結果通報至各區縣。
第二十一條 各區縣政府在檢查工作結束后,在對應門戶網站上將檢查結果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對檢查過程中未達到安全生產條件的充換電運營單位,需在規定時限內采取措施實施整改。對拒不整改或逾期仍存在風險隱患的充換電設施,安全監管部門有權予以停運處理。
第二十二條 市安全監管部門根據運營風險等級制定《重慶市充換電基礎設施風險等級評價標準及處罰條例》,對檢查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長期維護不到位或不能提供充換電服務等情況的充換電設施,應采取通告停電等措施暫停或永久停止其對外服務。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經濟信息委統籌負責充換電設施行業安全監管指導,督促區縣經信委落實轄區內充換電設施行業安全監管工作。
區縣經信委負責轄區內充換電設施行業安全監管工作,監督所屬轄區內充換電設施產權(運營)單位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安全監管工作。針對安全責任落實不力的視情節嚴重程度根據相關規定采取見面約談、通報批評、限期整改等措施并上報市經信委。及時處理產權及運營單位上報的安全事故、確認市級監測平臺反饋的問題樁及僵尸樁,監督產權及運營單位的整改落實。
第二十四條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督促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強化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安全監管,督促指導行業部門依法查處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等相關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負責各充換電設施產權及運營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查處各類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五條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充換電設施建設環節的安全建設工作,指導、監督物業服務機構按照《物業服務合同》或相關協議約定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充換電設施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充換電裝置生產和銷售環節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推動公用充換電設施實施強制檢定。
第二十七條 消防救援部門負責對充換電設施所屬的機構、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開展火災撲救、調查火災原因等工作,及時出具火災事故認定書。
第二十八條 電網企業負責建設、運行和維護充電設施產權分界點至公共電網的配套結網工程。建立相應監督流程,確保充換電設施產權及運營單位在建設及運營過程中符合本辦法第二章及第三章中的相關要求,同時配合市級監測平臺、各區縣經信委對問題充換電設施的實施斷電處罰。
第二十九條 市氣象局負責氣象情報預報警報、短期氣候預測、空間天氣災害監測預報預警等工作。
第三十條 市級監測平臺根據國家和行業標準,不斷完善車樁一體化安全監測功能,充分利用現有功能開展充電樁安全隱患排查。在充換電設施監測過程中如發現突發故障,應及時通知運營商或充換電場站聯系人。每月統計分析全市充電樁故障率、在線率、利用率,篩查零電量樁、低電量樁、活躍樁、僵尸樁,并形成月度監測報告予以公示。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后續國家出臺充換電相關安全管理法律法規,適時進行調整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