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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新能源汽車換電站建設和運營指南(征求意見稿)

發布日期:2022-12-06  來源: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核心提示: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公開征求《廣西新能源汽車換電站建設和運營指南(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公開征求
《廣西新能源汽車換電站建設和運營指南(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四部委關于印發<提升新能源汽車充電保障能力行動計劃>的通知》(發改能源〔2018〕1698號)、《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提升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服務保障能力的實施意見》(發改能源規〔2022〕53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廣西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桂政辦函〔2021〕7號)等文件精神,為促進新能源汽車換電站規范建設和運營,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組織編制了《廣西新能源汽車換電站建設和運營規范(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社會意見,公告期自2022年9月27日起至2022年10月13日止。社會各界人士如有意見建議,可在公告期內通過在線征集或電子郵件向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反映,電子郵箱:tjlxhy@gxi.gov.cn。

附件:廣西新能源汽車換電站建設和運營指南(征求意見稿)

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2年9月26日


廣西新能源汽車換電站建設和運營指南(征求意見稿)



前言
本指南按照GB/T 1.1-2020給出的規則起草。
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這些專利的責任。
本指南的起草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廣西新能源電動車產品質量檢驗中心。
本指南的主要起草人:莫百春、謝  鈞、覃啟路、吳宇桐、肖展瑜、劉紅清、郭盈岑、吳玉娟、崔偉瑜、韋子樂、蘇建官、黎永康、陸業濤、陸曉華、楊  帆、唐曉瑩、梁  斌、雷恒偉、梁麗莉。

1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廣西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民用新能源汽車換電站(以下簡稱換電站)的建設、驗收和運營維護等,電動汽車電池配送中心可參照本指南執行。
本指南不適用于電動中重型卡車新能源汽車換電站的建設、驗收和運營維護。
換電站的建設和運營維護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2008 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GB 3096 聲環境質量標準
GB 5749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 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12348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GB 13495.1 消防安全標志 第1部分:標志
GB 17945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
GBT 29317 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術語
GB 50009 建筑結構荷載規范
GB 50010 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
GB 50011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
GB 50016-2014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2018年版)
GB 50017 鋼結構設計標準
GB 50034 建筑照明設計標準
GB 50052 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
GB 50053-2013 2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
GB 50054 低壓配電設計規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
GB 50058 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GB 50059 35kV~110kV變電站設計規范
GB 50060 3~110kV高壓配電裝置設計規范
GB 50108 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范
GB 50116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
GB 50140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GB 50149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 母線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
GB 50153 工程結構可靠性設計統一標準
GB 50156 汽車加油加氣加氫站技術標準
GB 50171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 盤、柜及二次回路接線施工及驗收規范
GB 50202 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
GB 50204 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GB 50222 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
GB 50229 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標準
GB 50255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 電力變流設備施工及驗收規范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術標準
GB 50395 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工程設計規范
GB 50575 1kV及以下配線工程施工與驗收規范
GB 51309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
GB 55015-2021 建筑節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范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圖形符號 第1部分:通用符號
GB/T 17467 高壓/低壓預裝式變電站
GB/T 18802.12 低壓電涌保護器(SPD) 第12部分:低壓配電系統的電涌保護器 選擇和使用導則
GB/T 29316 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電能質量技術要求
GB/T 29639-2020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GB/T 29772-2013 電動汽車電池更換站通用技術要求
GB/T 31525-2015 圖形標志 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標志
GB/T 50065 交流電氣裝置的接地設計規范
GB/T 51077-2015 電動汽車電池更換站設計規范
DL 5449 20kV配電設計技術規定
DL/T 448 電能計量裝置技術管理規程
DL/T 537 高壓/低壓預裝式變電站
NB/T 33001 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式充電機技術條件
NB/T 33004 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驗收規范
NB/T 33018-2015 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供電系統技術規范
NB/T 33019-2021 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運行管理規范
DB45/T 2048-2019 微型消防站建設管理規范

3術語和定義
GB/T 29317中界定的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指南。

4總則
4.1換電站規劃及建設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及我區相關規定,同時結合地區實際,應充分考慮供用電安全、節能環保、用戶規模、環境條件、技術條件,實現安全性、先進性、經濟性和便利性的優化。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聯合建設/運營滿足不同品牌、不同車型電動汽車換電的換電站,實現資源共享,互利共贏。
4.2本指南范圍涵蓋了換電站建設應遵循的基本技術原則,按照統籌規劃、適度超前、因地制宜和統一標準的原則,換電站的建設必須與電動汽車的發展和應用相適應,協調配合推進,依據自治區及各市國土空間規劃和路網規劃進行布置
4.3換電站建設的備案或審批要求,由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另行出臺文件規定。
4.4分類
4.4.1按服務車型劃分,換電站一般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a)綜合型換電站:為電動商用車和電動乘用車提供服務的換電站。
b)商用車換電站:為電動商用車提供服務的換電站。
c)乘用車換電站:為電動乘用車提供服務的換電站。
4.4.2按功能劃分,換電站分為A類和B類:
a)A類換電站:同時具備為電池箱充電的能力和為電動汽車用戶進行電池箱更換的能力。
b)B類換電站:具備為電動汽車用戶提供電池箱更換能力,電池箱在電池配送中心完成充電。
4.4.3電池配送中心是電池更換模式下的特殊建設模式,一般與變電站結合建設。電池配送中心對電池箱進行集中充電,與B類換電站配合為電動汽車提供電池更換服務。
5建設選址和設計要求
5.1站址選擇技術要求
5.1.1換電站的選址應該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城鄉建設規劃、電動汽車應用計劃及電網規劃進行全面綜合考慮。換電站的總體規劃應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的要求。
5.1.2換電站的選址應符合下列規定:
a)應充分考慮電動汽車用戶需求,服務半徑和服務能力應科學合理。
b)應選在用戶相對集中且交通便利的地方,應充分利用就近的交通、生活、消防、給排水及防洪等公共設施。
c)應與城市中低壓配電網規劃和建設密切結合,滿足電網安全、供電可靠性、電能質量的要求。
d)應充分考慮換電站電網接入點的供電能力,并便于電源線路的引入。
e)應靠近城鄉道路,同時充分考慮對公共交通秩序的影響。
f)站址選址應充分考慮地質、地形、地貌條件和氣候因素,確保后期正常使用:
1)鑒于廣西常年雨量充沛、日曬時間較長等氣候特點,換電站宜采取防雨、防曬措施,延緩設施損壞、老化;
2)山嶺地區山地眾多,在進行換電站建設時應對周圍環境安全性進行全面評估,與山體保持安全距離,防止因落石、泥石流、塌方等產生危害;
3)低洼地區地勢較低,在進行換電站建設時應充分考慮洪澇、臺風等災害影響;
4)沿海地區應考慮海風、空氣中的海水對換電站內設施的腐蝕作用,宜采取防海風、防腐蝕措施。
5.1.3換電站的站址不應選在下列場所:
a)地勢低洼和可能積水的場所。
b)有劇烈振動的場所。
c)在城市橋梁安全保護區范圍內。
5.1.4換電站的站址不宜選在下列場所:
a)有重要文物或者開采后對換電站有影響的礦藏地點。
b)有潛在火災或爆炸危險的地方,當有爆炸危險的建筑物毗鄰時,應滿足GB 50058的有關要求。
c)當無法遠離多塵或有腐蝕性氣體的場所時,不應設在污染源盛行風的下風側。
d)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附近。
5.1.5換電站選址應滿足環境保護和消防安全的要求。換電站內的建(構)筑物與站外建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GB 50016的有關規定,換電站與加油加氣站之間的距離應符合GB 50156的有關規定。
5.2站區規劃和總布置
5.2.1站區規劃
5.2.1.1換電站內設施布局應避免干擾相鄰居民、廠房和其他設施。
5.2.1.2換電站區內總體規劃應根據建設規模、功能布局進行統籌規劃,換電站的服務能力及建設規模應在現狀服務需求預測基礎上留有裕度。站區宜按最終規模進行規劃設計。
5.2.2總平面圖布置
5.2.2.1換電站總平面布置應滿足總體規劃要求,并遵守站內工藝布置合理、功能分區明確、交通便利、節約用地的原則。
5.2.2.2換電站的換電工位應根據設計更換能力合理設置,保證電池箱流轉和更換方便、快捷。
5.2.2.3換電站應設有緊急情況下人員安全撤離的通道。撬裝式換電站可利用周邊道路或空曠區域作為安全撤離通道。
5.2.2.4換電站宜設置臨時停車場地。臨時停車場地的大小應根據換電站的規模及入站的車流量進行合理考慮,其布置不應妨礙車輛的電池更換和正常通行;臨時停車場建設應符合停車場有關建設標準和要求。撬裝式換電站可利用周邊已有停車場作為臨時停車場地。
5.2.2.5換電站宜布置于建筑物地上首層;如建設在地下,應建設在地下首層。
5.2.3便民服務
換電站可利用周邊場地建設便民服務點,便民服務點的規劃及建設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要求可參照本指南4.3執行。
5.3豎向布置
5.3.1換電站的站區場地設計標高應高于重現期頻率為2%的歷史最高內澇水位,且宜高于重現期頻率為2%的洪水水位,或與地區、工業企業的防洪、防洪標準相一致。
5.3.2在兼顧交通組織暢通、工藝布置合理的前提下,換電站應結合自然地形布置。
5.3.3換電站內場地涉及標高宜高于或局部高于站外自然地面,應滿足站區排水要求。
5.3.4站區場地設計宜采用平坡式,坡向應根據排水方向確定。
5.3.5站內建筑室內地坪標高高出室外地坪標高不應小于0.3m。
5.3.6站內道路連接點標高的確定應便于行車和排水。站區出入口的路面標高宜高于站外路面標高。否則,應有防止雨水流入站內的措施。
5.4圍墻、出入口和行車道
5.4.1換電站可設置圍墻,也可采取全開放式布置形式,圍墻的形式應根據站址位置、國土空間規劃和環境要求綜合確定。
5.4.2換電站的出入口應臨近城鄉道路,便于引接進站道路。換電站宜單獨設置車輛出入口,出入口設置應符合城鄉道路規劃管理規定。
5.4.3站內道路的設置應滿足消防及服務車輛通行的要求。入口和出口宜分開設置,明確指示標識。站內外行車道應根據換電站的建設規模及行駛車輛類型采用單向或雙向通行道路。進出站道路應與站外市政道路順暢銜接。
5.4.4站內行車道除應滿足電動汽車進出要求外,還應滿足設備運輸、設備安裝、檢修、消防的要求;當站內無法形成環形道路時,站內行車道應與站外行車道形成環形。
5.4.5換電站的單行車道路寬應不小于3.5m,雙行車道路寬不應小于6m;如果按建筑物進行規劃和建設的換電站的單行車道路寬應不小于4m,雙車道路寬不應小于7m;如果站內有消防車輛通行要求,消防車道應符合GB 50016-2014第7.1.8條的規定,轉彎半徑為9m至12m。
5.4.6換電站的道路設計應采用城市型道路。電池箱充電及更換作業區內的停車位和道路路面不應采用瀝青路面。
5.4.7當充電架、電池箱存儲架及電池箱更換設備與車輛通行道路相鄰時,設備與道路之間宜設置保護設備且不影響設備正常工作的防撞柱或防撞欄,高度不應小于0.5m。
5.5供配電系統
換電站的供電系統應符合NB/T 33018-2015的有關規定,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5.5.1電源配置 
5.5.1.1換電站供電電源的配置應根據地區電網的實際情況、發展規劃、換電站的用電容量確定。
5.5.1.2換電站電源配置應符合GB 50052的有關規定。
5.5.1.3換電站的供電容量應滿足站內全部負荷的正常用電要求,并應留有裕度。
5.5.1.4換電站外電源宜采用電纜引入站內,電纜應采用溝體或穿管敷設。
5.5.1.5換電站宜由中壓線路供電;采用低壓供電時,按照供電企業相關制度執行。
5.5.2電氣主接線
5.5.2.1換電站供配電系統的電氣主接線可選擇線變組、單母線或單母線分段接線。
5.5.2.2當換電站配置2臺及以上變壓器時,可采用雙電源供電,高壓側可采用線變組或單母線分段接線,0.4kV側宜采用單母線分段接線。
5.5.2.3當0.4kV側采用單母線分段接線時,低壓進出線開關、分段開關宜采用斷路器,來自不同電源的低壓進線斷路器和低壓分段斷路器之間應設置機械閉鎖和電氣連鎖裝置,防止不同電源并聯運行。
5.5.2.4對充電機柜、電池箱更換設備、監控系統以及其他重要用電設備,宜采用放射式供電。
5.5.3供電電氣設備
5.5.3.1換電站宜采用無油化電氣設備。
5.5.3.2變壓器宜采用Dyn11接線形式。
5.5.3.3當換電站裝設2臺及以上變壓器時,單臺變壓器的容量選擇宜考慮其低壓側有聯絡的其他變壓器中的一臺停運的運行工況,應保證停運變壓器所帶全部或部分重要負荷的供電。
5.5.3.4高壓配電部分的設計應符合GB 50060的有關規定;低壓配電部分的設計應符合GB 50054的有關規定。
5.5.4電氣設備布置
5.5.4.1供配電裝置的布置應符合GB 50053、GB 50059和DL 5449的有關規定,應遵守安全、可靠、適用的原則,且應便于安裝、操作、搬運、檢修和調試。當建設場地受限時,中、低壓開關柜可與20kV及以下變壓器設置在同一房間,且變壓器宜選用干式變壓器,外殼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2X。
5.5.4.2當場地限制無法建設配電室時,可以采用箱式變配電設備。箱式變配電設備設計要求應符合GB/T 17467和DL/T 537的有關規定。
5.5.4.3供電系統設備應布置合理、緊湊,節約占地面積,電纜走向應簡潔方便。
5.5.5站用電源
5.5.5.1換電站站用負荷應由0.4kV母線供電。
5.5.5.2換電站宜配置站用直流屏,直流母線采用單母線接線,宜采用110V或220V電壓。
5.5.5.3站內宜設置交流不間斷電源,滿足全站監控系統、消防等重要負荷供電的要求。交流不間斷電源宜采用站內直流系統供電。
5.5.5.4監控系統的電源應安全可靠。監控系統站控層宜采用交流不間斷電源供電,間隔層設備宜由直流系統供電。
5.5.6無功功率補償
5.5.6.1無功功率補償應符合下列要求:
a)無功功率補償裝置宜設置在變壓器低壓側,補償容量宜按最大負荷時,變壓器高壓側功率因素不低于0.95;
b)當換電站內充電電機采取有源濾波或有源功率因數校正措施,能使自然功率因數滿足變壓器高壓側功率因數不低于0.95時,可不設置集中的無功功率補償裝置。
c)無功功率補償裝置應配置合理,有效消除諧波電壓的放大,避免諧振產生;
d)無功功率補償裝置宜采用自動循環投切,低壓電容器宜選用金屬化自愈式。
5.5.7 換電站的電氣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
a)充換電間、配電室、監控室等場所應設置應急照明,應急照明的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于30min;
b)照明光源應滿足顯色性、啟動時間的要求,宜選用高效節能燈具;應急照明應選用快速點燃光源;
c)照明和插座不宜共用同一回路,插座回路應設置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
d)單一照明回路工作電流不宜超過16A,所接照明光源數量不宜超過25個。
e)換電站主要場所照度宜滿足表1的要求。

5.5.8防雷與接地
5.5.8.1換電站防雷分類應符合GB 50057的有關規定。
5.5.8.2換電站應采取防直擊雷和防雷電波入侵措施。
5.5.8.3換電站防雷應滿足GB 50057的有關規定,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a)宜采用裝設在建筑物屋頂上設置避雷帶作為接閃器,金屬屋面亦可作為接閃器,接閃器應與防雷裝置相連;
b)避雷帶、引下線、接地極、接地帶宜選用熱鍍鋅材質;
c)宜在電纜線路進線端,將金屬外皮、金屬保護管與接地網相連;
d)宜在低壓架空線路進線端設置避雷器,并于絕緣子鐵腳、金具接至接地網;
e)進出建筑物的架空金屬管道,應在進出處就近接至接地網;
f)浪涌保護器選擇和使用應符合GB/T 18802.12的有關規定。
5.5.8.4換電站的接地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GB/T 50065的有關規定。
5.5.8.5換電站內0.4kV配電系統接地型式宜采用TN-S系統。
5.6土建要求
5.6.1建筑及結構
5.6.1.1換電站內建筑應按工業建筑標準設計,宜統一型式,做好建筑節能、節地、節水、節材工作,應用節能、環保型建筑材料。
5.6.1.2建筑物體型宜規整,凹凸面不宜過多。
5.6.1.3屋面防水等級不應低于2級。建筑屋面宜采用平屋頂形式,平屋面排水坡度不應小于1/50,平屋面排水宜采用有組織排水。
5.6.1.4換電站內建筑物裝修風格宜簡潔、實用。建筑內裝修宜采用耐久、易清潔的環保材料,并應便于施工和維修。內裝修材料應符合GB 50222的有關規定。
5.6.1.5換電站內建筑物房間地坪宜采用防滑、不起塵的耐磨面層。墻體材料應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在節能、環保基礎上選用經濟合理的材料。室內非承重墻及框架填充墻宜采用輕質材料。
5.6.1.6換電站建筑物主體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應按建筑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執行。建筑物安全等級宜采用二級,結構重要性系數應符合GB 50153的有關規定。
5.6.1.7換電站建筑物根據抗震設防烈度、地質條件、使用功能、平面布置,可采用鋼筋混凝土結構、砌體結構或者鋼結構等結構形式。
5.6.1.8換電站建筑物建筑抗震設防類別為丙類,應按本地區設防烈度進行抗震計算和采取抗震措施。
5.6.1.9換電站建(構)筑物的承載力、穩定、變形、抗裂、抗震及耐久性等技術要求應符合GB 50009、GB 50010、GB 50011和GB 50017的有關規定。
5.6.1.10換電站建(構)筑物的地基與基礎應按有關的地基基礎設計標準進行設計。基礎宜建造在密實、均勻、穩定的地基上。當處于軟弱土、液化土或斷層破碎帶等不利地段時,應采取相應措施。建筑物基礎形式的選擇,應根據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建筑物特點及其作用在地基上的荷載大小和性質、施工條件,按照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保護環境和節約資源的原則確定。
5.6.1.11獨立設置的遮雨棚宜采用輕型鋼結構,可采取島式或整體布置。
5.6.1.12一般地區電纜溝深度小于1m時可采用砌體結構,深度等于或大于1m時可采用混凝土結構,過道路處的電纜溝應采用鋼筋混凝土結構。對于濕陷性黃土地區、高寒地區、有鹽溶或鹽脹及其它特殊土質(如膨脹土、鹽漬土)地區,電纜溝應采用混凝土結構。0.4m寬及以下的電纜支溝在穿越道路時,宜采用埋管方式。電纜溝蓋板宜采用成品或預制溝蓋板。電纜溝底應以不小于0.3%的坡度放坡。
5.6.2通風要求
5.6.2.1建筑物應根據氣象條件、周圍環境、設備發熱量綜合考慮通風方式。當條件允許時,應優先選用自然通風。當條件受限而采用機械通風時,應根據房間內溫度變化自動啟停風機。
5.6.2.2站內通風系統的設計,應滿足電池工作環境溫度的要求。
5.6.2.3含有SF6氣體的房間應設置事故通風系統,且房間上、下部分事故通風系統每小時換氣次數不應小于12次,且下部排風量不應小于總排風量的三分之一,并不應大于總排風量的二分之一。
5.6.2.4配電室、充換電間等設備房間夏季室內溫度不宜高于40℃;二次設備室、監控室等房間夏季室內溫度宜為26℃~28℃,相對濕度不宜高于70%。
5.6.3給排水
5.6.3.1站區應優先選用市政水源作為站區生活水源,當市政條件不滿足時,可采用自備井作為站區生活水源。
5.6.3.2站區生活用水水質標準應符合GB 5749的有關規定。當自備井出水水質不滿足要求時,應采用相應的給水處理措施。
5.6.3.3當生活水壓不滿足給水系統末端最不利點水壓要求時,應設置相應的增壓或減壓設施。
5.6.3.4站區雨、污水應分別收集后排入對應的公共污水管網中,當站區周圍無公共污水管網時,應將污水經處理后排放,處理后的排放標準應滿足GB 8978及地方污水排放標準的要求,同時辦理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相關手續,依規排放。
5.7充電與電池更換系統
5.7.1充電機
5.7.1.1充電機輸出技術參數應滿足所充電電池箱的充電要求。
5.7.1.2充電機與充電架之間的電纜連接應采用固定方式。
5.7.1.3充電機應具備待機、充電、充滿等狀態指示,宜具備輸出電壓、輸出電流等運行參數顯示。
5.7.1.4充電機應具備必要的保護功能以保證電池箱充電安全。
5.7.1.5充電機應具備與監控系統通信及與電池管理系統通信的功能。
5.7.1.6充電機在站內應合理布置,以利于通風和散熱。
5.7.1.7充電機的功能和技術指標應參照NB/T 33001的相關要求。
5.7.2電池箱
5.7.2.1電池箱應具備與充電架、電動汽車準確對接的接口,并能保證連接安全可靠和更換便捷。
5.7.2.2電池箱應具備與充電機、電動汽車控制單元進行通信的功能。
5.7.2.3電池箱應具備溫度調節功能。
5.7.2.4電池箱應具備必要的機械強度和防護等級,電池箱之間應具備防火分隔的措施。
5.7.2.5電池箱的內部安裝結構件應保證單體電池間的可靠串并聯。
5.7.3電池箱電連接裝置
5.7.3.1電池箱電連接裝置宜采用強電與弱電分離的結構,并具有防誤插的功能。
5.7.3.2電池箱電連接裝置應包含正極、負極、接地極、通信、導引、輔助電源等端子。
5.7.3.3電池箱電連接裝置應具備必要的位置修正功能,以確保端子準確可靠聯接。
5.7.3.4電池箱電連接裝置應采用必要的措施,以確保使用過程中電氣連接安全可靠。
5.7.3.5電池箱電連接裝置正常使用情況下的使用壽命應不小于10000次。
5.7.4充電架
5.7.4.1充電架應與電池箱相匹配,宜采用框架組合。
5.7.4.2充電架的機械強度應滿足電池箱承載要求。
5.7.4.3充電架應具備對電池箱的導向功能,并帶有電池箱限位、鎖止裝置。
5.7.4.4充電架應具備電池箱就位、充電和充滿等狀態顯示功能。
5.7.4.5充電架宜配置相應的裝置,與電池箱配合實現對電池溫度調節功能。
5.7.4.6充電架應具備必要的安全報警功能。
5.7.5電池箱存儲架
5.7.5.1電池箱存儲架應與電池箱相匹配,宜采用框架組合。
5.7.5.2電池箱存儲架的機械強度應滿足電池箱承載要求。
5.7.5.3電池箱存儲架應帶有電池箱限位、鎖止裝置,宜具備對電池箱的導向功能。
5.7.6電池箱更換設備
5.7.6.1換電站應根據服務的車型、服務能力要求選擇電池箱更換設備,電池箱更換設備的參數及數量應與更換能力相匹配,基礎承重應滿足涉及要求。
5.7.6.2乘用車電池箱更換時間不宜大于300s,商用車電池更換時間不宜大于600s。
5.7.6.3電池箱更換設備應具備最大功率限制和防傾倒等功能。
5.7.6.4自動或半自動電池箱更換設備應具備手動操作及緊急停機功能。
5.7.6.5換電站內應配備應急更換設備,以保證電池箱應急更換的需要。
5.7.6.6在裝載、搬運和卸載電池箱過程中,電池箱更換設備應保證操作人員、車輛和設備的安全。
5.7.6.7電池箱更換設備的布置應方便車輛的通行及停靠,并應根據電池箱在車體的安裝位置相應布置。
5.7.7電池箱轉運設備
5.7.7.1電池箱轉運設備應具有安全、快捷轉移和運輸電池箱的能力。
5.7.7.2在轉運電池箱的過程中,應保證操作人員和設備的安全。
5.7.8車輛導引系統
5.7.8.1電池更換站宜配備車輛導引系統。
5.7.8.2車輛導引系統應具有車輛導引和定位功能。
5.7.8.3車輔導引系統可由機械構件、傳感設備和控制設備等組成。
5.7.9 電池箱檢測與維護設備
5.7.9.1換電站宜設置電池維護區,配備電池組地面均衡設備、電池測試設備等,維護區應無油污。
5.7.9.2電池箱檢測與維護設備應具備電池箱總體電壓及各個單體電壓、電池箱內部電芯溫度、電池箱容量的檢測功能。
5.7.9.3電池箱檢測與維護設備應具備電池箱絕緣性能檢測功能,應能檢測各單體蓄電池或蓄電池模塊絕緣性能。
5.7.9.4電池箱檢測與維護設備宜具備電池箱內阻檢測功能,應能檢測各單體電池內阻。
5.7.9.5電池箱檢測與維護設備應具備電池均衡功能。
5.7.10換電站應加強電池的監控和管理,應建立故障電池的淘汰機制,并設置事故電池隔離措施。
5.8監控系統
5.8.1監控系統一般包括供電監控系統、充電監控系統、電池箱更換監控系統和安防監控系統等。
a)供電監控系統應具備對供電狀況、電能質量、開關狀態、設備運行參數等進行監測和控制的功能。
b)充電監控系統應具備用充電設備運行狀態、充電過程進行監測和控制以及事故情況下的緊急處理、數據的存儲、顯示和統計等功能。
c)電池箱更換監控系統應具備對電池箱充電狀態、電池箱更換設備運行狀態、電池箱更換過程進行監測和控制的功能。
d)安防監控系統應具有視頻安防監控、入侵報警、出入口控制等功能,并應符合GB 50348的有關規定。
5.8.2監控系統的實時性和可靠性應以滿足現場設備的安全運行要求為原則。
5.8.3監控通信網絡應具備良好的擴展性,新設備的接入不應造成網絡性能明顯下降。
5.8.4監控系統應具備與上級監控管理系統進行通信的功能。
5.8.5站內監控通信網絡宜采用以太網。
5.8.6監控系統與站外相關系統通信宜采用專用光纖通信方式。
5.8.7監控系統的關鍵部件應采用冗余設計。
5.8.8監控系統與其他信息系統互聯時,應采用可靠的安全隔離設施。
5.8.9監控系統應配備不間斷電源。
5.9消防
5.9.1換電站的消防設計,應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防止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
5.9.2建筑物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及其耐火等級應符合表1的規定。


5.9.3建筑物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 50229和GB 50016的有關規定。
5.9.4室內裝修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和難燃材料。建筑物的室內裝修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 50222的有關規定。
5.9.5換電站建筑室內外的消防給水系統,應根據建筑物火災危險性類別、耐火等級及建筑物體積確定,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 50229和GB 50016的有關規定。換電站的消防給水應利用城市或企業已建的消防給水系統。如已有的消防給水系統不能滿足消防給水的要求時,應自建消防給水系統。消防給水系統應能提供足夠水源,以滿足火災用水需要。
5.9.6換電站應按表2確定火災類別及危險等級,并配置滅火器。滅火器的配置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 50140的有關規定。

5.9.7換電站宜設置消防沙箱或沙坑,沙坑的各邊尺寸不應小于電池箱的最長邊尺寸,并應有不小于0.3m的余量。
5.9.8電纜的防火設計應采取防止電纜火災蔓延的阻燃及分隔措施。
5.9.9站內應設置火災探測報警系統。火災探測報警區域應包括主要設備用房和設備區域。火災探測報警系統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 50116的有關規定。充換電間、電池檢測與維護間、充電與電池更換系統宜設置吸氣式高靈敏度感煙火災探測器。
5.9.10室內換電站應設置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標志,應符合GB 17945和GB 51309的有關規定。
5.9.11換電站宜布置地下、半地下或高層建筑內,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排煙設施、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并應與其他場所設置防火分隔。
5.10標識
5.10.1一般規定
5.10.1.1換電站的標識應滿足規范性、系統性、醒目性、清晰性、協調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5.10.1.2換電站的標識應包含設施標識、禁止標識、警告標識、提示標識、消防安全標識和公共信息標識。
5.10.1.3禁止標識、警告標識和提示標識所用的顏色應符合GB 2893規定的顏色。
5.10.1.4禁止標識、警告標識和提示標識需要增加輔助文字標識時,應符合GB 2894-2008中4.5的規定。
5.10.1.5標識的制作材料應選用環保、安全、耐用、阻燃、防腐蝕和易于維護的材料。
5.10.1.6設施標識、禁止標識、警告標識、提示標識應使用能夠保證標識夜間識別功能的材料和方式,通過提供照明光源、采用逆反射或自發光材料等方式確保標志清晰可辨。
5.10.1.7標識應采用不易脫落的安裝方式。
5.10.1.8應對標識進行定期檢查和維護,保證標志材料不變形、不褪色、不脫落。如標志有缺失、損壞和材料老化等情況應及時進行更換,并應及時清潔標志外表,保持標志外觀的整潔。
5.10.2設施標識
5.10.2.1換電站設施標識宜采用GB/T 31525-2015中4.1.4規定的版式。
5.10.2.2換電站設施標識的顏色宜符合GB/T 31525-2015中4.1.1.2的規定。
5.10.2.3換電站設施標識的尺寸應符合GB/T 31525-2015中4.2的規定。
5.10.2.4換電站設施標識的設置位置和安裝方式宜符合GB/T 31525-2015中5.2、5.3的規定。
5.10.3禁止標識
5.10.3.1應在容易造成人身傷害的封閉危險區域入口處設置“禁止入內”標識。
5.10.3.2應在容易造成人身傷害且未封閉的設備處設置“禁止靠近”標識。
5.10.3.3禁止標識應符合GB 2894-2008中4.1的規定。
5.10.4警告標識
5.10.4.1應在可能造成人身傷害的場所和設備處設置“注意安全”標識。
5.10.4.2應在可能發生觸電危險的設備處設置“當心觸電”標識。
5.10.4.3應在換電工位出入口處設置“當心車輛”標識。
5.10.4.4宜在人員可接近的地面裂縫處設置“當心縫隙”標識。
5.10.4.5警告標識應符合GB 2894-2008中4.2的規定。
5.10.5提示標識
5.10.5.1應在便于安全疏散的出口處設置“緊急出口”標識,必要時應增加方向輔助標識。
5.10.5.2提示標識應符合GB 2894-2008中4.4的規定。
5.10.6說明標識換電站內宜設置相關設備的操作說明及應急處理流程。
5.10.7消防安全標識換電站消防安全標識應符合GB 13495.1的規定。
5.10.8公共信息標識換電站公共信息標識應符合GB/T 10001.1的規定。
5.10.9交通路標必要時,宜在道路上設置交通路標指引駕駛人員出入換電站,交通路標的設置應滿足有關管理部門的管理要求。
5.11節能與環保
5.11.1節能
5.11.1.1換電站應采用節能變壓器。
5.11.1.2換電站的建筑滿足GB 55015-2021要求,在建筑設計中應采取措施提高建筑物的自然采光和通風率。同時宜采用節能、環保型建筑材料。
5.11.1.3換電站應選擇節水型衛生潔具。
5.11.1.4照明應采用節能型燈具。
5.11.2環保
5.11.2.1換電站的站址選擇,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環境保護要求。
5.11.2.2換電站噪聲設備宜布置在室內,且應確保站內噪聲對周圍環境的影響符合GB 12348 和GB 3096的有關規定。
5.11.2.3換電站生活污水應經化糞池處理達到地區污水排放標準后,排至市政污水管網。在沒有條件接入城市污水系統時,站內應設生活污水處理裝置一套,污水應處理達標后方可外排。
5.11.2.4換電站宜設地面沖洗水、工作間排水等污水貯水池,有條件時應接入市政管網。
5.11.2.5換電站應設置垃圾收集裝置,并應集中進行處理。
6施工和驗收
6.1一般規定
6.1.1換電站的建設包括基礎工程、供配電系統、充電與電池更換系統、監控系統、消防、標識、土建及其它配套設施的施工和竣工驗收。
6.1.2換電站的建設應由具備相應施工資質的施工單位完成,施工和質量管理應具有相應的技術水準,施工人員應具備相應資格;換電設備、設施應由廠家或廠家委托具備資質的單位進行安裝、調試。
6.1.3施工前,施工單位應按照合同文件、設計文件以及相關標準規范的要求,根據建設單位提供的施工界域內地下管線等建(構)筑物資料、工程和水文地質資料,組織有關施工技術管理人員深入沿線調查,掌握現場實際情況,做好施工準備工作。
6.1.4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施工圖紙進行施工,發現施工圖有疑問、差錯時,應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施工過程如需要變更圖紙,應按照相應程序報審,經相關單位簽證認定后實施。
6.1.5施工過程中使用的計量器具和檢測設備,應經過相關部門檢定或校準取得合格證書并在有效期內。
6.1.6工程使用的管材、線纜、設備、防火材料等建筑材料應具備產品合格證,施工單位按規定對進場的材料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6.1.7施工單位必須取得安全生產合格證,在施工過程中做好防火等安全防護,建立安全管理體系和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施工現場及人員安全。
6.1.8施工單位應按照相應的施工技術標準對施工質量進行全過程控制,建設單位、勘測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等應按有關規定對工程質量進行管理。
6.1.9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棄物及噪聲、振動等,減少對環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6.1.10竣工驗收包括施工質量驗收、非通電設備質量驗收和通電設備運行驗收。全部驗收項目符合驗收內容要求時,判定驗收結論為合格;任一驗收項目不符合驗收內容要求時,判定驗收結論為不合格。
6.1.11參加驗收的工作組應包括建設、運行、設計、施工、監理、安檢等單位的專家代表組成,各單位和人員應具備相應資質。
6.1.12通電設備通電前,應檢查設備接地、回路絕緣并做好記錄,接地電阻值、絕緣電阻值應符合設計要求,驗收使用的檢測設備應具備檢定或校準合格證書。
6.1.13竣工驗收時現場無法測試的項目可由制造單位提供經國家權威部門認可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型式試驗報告進行驗收。

6.1.14施工質量驗收條件應符合以下要求:
a)施工單位提交驗收申請報告;
b)施工單位提交竣工圖紙、設備安裝記錄和安裝調試報告;
c)施工單位提交產品工廠驗收報告、說明書、合格證以及裝配圖等技術文件。
6.1.15施工質量驗收應符合以下要求:
a)工程施工質量應符合NB/T 33004和相關專業驗收標準的要求。
b)工程施工質量應符合工程勘察、設計等文件要求; 
c)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應由施工單位通知建設或監理等單位進行驗收,并形成驗收文件;
d)驗收完成后,驗收工作組應對發現的工程遺留問題發出整改通知書,并根據需要再次組織驗收,直至驗收合格。
6.2供配電系統
6.2.1供配電系統竣工驗收應檢查變壓器、低壓配線、低壓隔離設備等電氣設備型號、參數和數量應符合合同、設計圖紙等技術文件要求;供配電柜、線纜、變壓器等電氣設備安裝應牢固、外觀應無損壞,電氣設備間的接線應牢固可靠、標識清晰;供配電設備應嚴格按照設計圖紙進行安裝施工。換電站供電系統應符合NB/T 33018-2015的有關規定。
6.2.2換電站電源配置應符合GB 50052的有關規定。變壓器類型、主接線、安裝方式等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 50059、GB 50053-2013、GB 50255和DL 5449的有關規定。
6.2.3高壓配電部分的設計應符合GB 50060的有關規定。低壓隔離電器和導體的選擇、配電設備布置、配電線路的 保護、配電線路的敷設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 50054的有關規定。箱式變配電設備設計要求應符合GB/T 17467和DL/T 537的有關規定。
6.2.4變流柜、控制柜等盤柜的安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 50171的有關規定。
6.2.5母線裝置的安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 50149的有關規定,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接入公共電網連接點的電能質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T 29316的有關規定。
6.2.6供電系統電能計量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DL/T 448的有關規定
6.2.7供配電設備的施工應符合GB 50255和GB 50575的有關規定。
6.2.8供電設備的防雷接地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 50057和GB/T 50065的有關規定
6.2.9電纜在敷設時應排列整齊、捆扎牢固、標識清晰,端接處長度應留有適當富裕量,不得有扭絞、壓扁和保護層斷裂等現象。
6.2.10供配電設備應確保安裝牢固,同類電氣設備的安裝高度在設計無規定時宜保持一致。
6.3土建及其他配套設施
6.3.1土建及其他配套設施的施工應符合施工圖紙的要求,驗收時應對照設計和施工圖紙進行。
6.3.2建筑物的基礎、構造柱、圈梁、模板、鋼筋、混凝土等施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 50202和GB 50204的有關規定。
6.3.3防滲混凝土的施工應符合GB 50108的有關規定
6.3.4換電站建(構)筑物的承載力、穩定、變形、抗裂、抗震及耐久性等技術要求應符合GB 50009、GB 50010、GB 50011和GB 50017的有關規定。
6.3.5通風和給排水應符合施工圖紙的要求,驗收時應實地查看并對照設計和施工圖紙進行。
6.4充電與電池更換系統
充電與電池更換系統應符合施工圖紙和產品相關技術參數的要求,驗收時應實地查看并對照設計、施工圖紙和產品檢驗合格報告進行。
6.5監控系統
6.5.1用于監控系統的計算機、網絡、通信等設備的安裝應符合設計和施工圖紙的要求。
6.4.2安防監控系統的施工應符合GB 50348的有關規定,視頻監控系統應符合GB 50395的有關規定。
6.5.3監控系統驗收應符合以下要求:
a)監控系統的布置、線纜敷設應與施工圖紙一致,設備、裝置及配件的安裝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及設計要求。
b)監控系統的功能應符合5.8的要求。
6.6消防
換電站的消防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和施工圖紙的要求,驗收時應實地查看并對照設計、施工圖紙和相關檢驗報告進行。建筑物構件的燃燒性能、耐火極限和建筑室內外的消防給水系統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 50229和GB 50016的有關規定,室內裝修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 50222的有關規定,滅火器的配置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 50140的有關規定,火災探測報警系統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 50116的有關規定,室內換電站的火災應急照明和安全疏散標識應符合GB 17945和GB 51309的有關規定。
6.7標識
標識的施工應符合施工圖紙的要求,驗收時應實地查看并對照設計和施工圖紙進行。標識的顏色應符合GB 2893的有關規定,標識增加輔助文字的標識應符合GB 2894-2008中4.5的規定,設施標識的版式、顏色、尺寸、設置位置和安裝方式宜符合GB/T 31525-2015的有關規定,禁止、提示、警告的標識應符合GB/T 2894-2008的有關規定,消防安全標識應符合GB 13495.1的有關規定,公共信息標識應符合GB/T 10001.1的有關規定。
6.8節能與環保
換電站的節能與環保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和施工圖紙的要求,驗收時應實地查看并對照設計、施工圖紙和相關檢驗報告進行。站內噪聲對周圍環境的影響符合GB 12348 和GB 3096的有關規定。換電站產生的生活污水經處理后應排至市政污水管網,其水質應符合地區污水排放的有關規定。

7運行管理和安全管理
7.1一般規定
7.1.1換電設施安裝調試完畢后,應進行投運前的交接驗收。
7.1.2換電站建設應完成并交接驗收合格后,運營單位方可接收,投入運營。 
7.1.3換電站的運營管理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7.1.4換電站運營企業應滿足以下要求:
a)需經區內承擔市場主體登記工作的部門登記注冊;
b)需設置企業級運營管理系統,管理系統應能對其換電設施進行有效的管理和監控,并對換電和運營數據進行采集和存儲(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企業級數據管理系統應具備數據輸出功能及數據輸出接口;
c)應配備相應技術人員,其中現場管理人員應持有低壓電工證或高壓電工證;專職運行維護團隊人員應持有高壓電工證,并滿足設施運行地區的換電站規模要求;
d)具備完善的換電設施運營管理制度,保證設施運營安全;
e)公共領域換電設施現場運營時限不得少于5年,運營企業不得將換電設施違規轉包給其它企業或者個人經營;企業需拆除換電站或不再經營時,應向項目所在地發展改革部門報備;
f)公共領域充電設施的充電交易收費接口需統一,應支持多種支付手段,如銀行卡、市民卡、公交卡、支付寶、微信等。
7.1.5換電站運營企業需根據新的國家、行業或地區標準對換電設施進行升級改造。
7.1.6換電站運營單位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安全管理工作,落實各級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帶頭遵守各項安全工作規程及制度,督促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執行。
7.1.7對外運營的換電設施應定期進行檢定,檢定項目和周期應符合國家、行業相關規定。
7.1.8當換電站運營單位發生后果嚴重的安全事故或質量事故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有權對其作出處罰,甚至強制其退出運營活動。”
7.2運營服務
7.2.1公用型換電站應明示運營單位名稱、運營服務時間、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服務電話等信息。
7.2.2采用人工換電服務的換電站,提供人工換電服務的工作人員應經過專業培訓;采用自助換電服務的換電站,應制定換電操作流程和安全風險提示并張貼在醒目位置。
7.2.3換電站的服務電話應24小時有人值守,為用戶提供充電咨詢、投訴、故障報修等服務。
7.3運行管理
7.3.1換電站運行與維護單位(部門)應建立健全運行值班管理制度。當值期間,應做好巡視檢查、充換電操作、充換電設施運行監控等工作。
7.3.2換電站應落實交接班管理制度,交接班管理宜符合NB/T 33019-2021中6.2的規定。
7.3.3換電站應落實巡視檢查制度,巡視周期和巡視項目宜符合NB/T 33019-2021中6.3的規定
7.3.4換電站應規范換電操作,換電操作宜符合NB/T 33019-2021中6.4的規定。
7.3.5換電站應落實運行監控管理,加強運行監控,及時處理異常狀況,運行監控要求宜符合NB/T 33019-2021中6.5的規定。
7.3.6換電站應落實運行數據統計管理,運行數據統計項目宜符合NB/T 33019-2021中6.6的規定。
7.3.7換電站應做好計劃檢修和應急搶修工作,計劃檢修項目及應急搶修要求宜符合NB/T 33019-2021中第7章的規定。
7.3.8換電站應做好缺陷管理,缺陷分類及缺陷處理宜符合NB/T 33019-2021中第8章的規定。
7.3.9換電站應按照GB/T 29639-2020的規定編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7.3.10換電站運營單位應建立電池一致性管理、溯源系統和在線監控平臺,實時監測電池性能參數,定期進行維護和安全評估,并做好應急預案。
7.4運行安全
換電站運行與維護單位(部門)應遵守《安全生產法》以及國家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明確安全目標,落實安全責任。
7.4.1應對車輛高壓釋放確認,避免在車輛帶高壓負載的情況進行換電操作。
7.4.2換電設施的運行、檢修等應采取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
7.4.3應對所有換電設施工作人員,在進現場前交代工作區域、安全措施、周圍的帶電物體及危險點等信息。
7.4.4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有關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在案。應檢查本企業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督促落實本企業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7.4.5企業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經相關部門考核合格,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7.4.6應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全面實施安全因素辨識、評價及控制程序,有效控制危險因素。
7.5應急措施
7.5.1通則
對可能造成人員傷害的運行設備應設置急停按鈕,發生在可能發生人員和設備危險時,應能夠保證運轉設備可靠停機。
7.5.2防觸電要求
a)換電站在有漏電潛在風險的場所,應設計觸電保護功能,確保使用和維護等相關人員安全。
b)換電站應具備電氣漏電防護功能。
7.5.3換電站應在人員方便操作處,設置急停按鈕,并具備以下功能:
a)立即切斷動力及控制電源,系統立即停止工作。
b)動作機構應自動保持在原位,所有活動部件應能夠自鎖。
c)系統恢復電源后,系統應處于待機狀態。
d)手動復位后,進行再次發送新的指令后系統才可以恢復運行。
7.5.4換電站宜為控制系統、門禁驅動系統等提供備用電源。
7.5.5換電站為應對出現的其它意外事故,應制定應急預案。
7.6消防安全
7.6.1應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設施器材的操作規程,并嚴格執行;多方聯合運營的換電站,應明確各方安全責任。
7.6.2應建立消防檔案和臺賬記錄,確定專人管理,檔案臺賬應包括換電站總平面布局圖、消防設施平面布置圖、消防設施銘牌參數及定期檢查情況等。
7.6.3應每月對消防設施、器材進行一次檢查,填寫檢查記錄,發現損壞、過期或失效等問題及時上報主管部門進行維修或更換。
7.6.4應定期組織工作人員進行消防培訓,熟悉消防器材的正確使用。
7.6.5應定期舉行消防應急演練。
7.6.6防火重點區域禁止吸煙,并應有明細標志。
7.6.7火災報警系統的檢查應納入全面巡視管理,存在異常、故障應及時進行匯報和處理。
7.6.8換電站應設置微型消防站,并按照DB45/T 2048-2019《微型消防站建設管理規范》進行建設。
7.7防汛、防風、防寒
7.7.1應根據本地區的氣候特點制定相應的防汛、防風和防寒措施。
7.7.2應根據需要配備適量的防汛設備和防汛物質,防汛設備在訊前要進行全面的檢查、試驗,使之處于完好狀態;防汛物資應專門保管,并有專門的臺賬。
7.7.3應定期檢查和清理換電設備區及周圍漂浮物等,防止大風天氣對換電設施運營設備造成故障。
7.7.4氣溫較低時,應重點檢查空調等暖通設施運行是否良好,必要時采取保溫、防凝露措施。
8維護管理要求
8.1運營單位應建立運維人員培訓和考核制度,運維人員“先培訓考核,后上崗”,制定培訓工作計劃持續開展后續培訓教育工作,并保留培訓工作記錄。定期開展內部或外部人員考核工作。
8.2運維人員應至少具備以下知識及資質:
a)熟悉本崗位的工作職責和安全生產職責;
b)持電工作業證件上崗并熟悉電力安全工作規程以及配電基本知識、配電房一、二次接線圖及配電
設備結構及工作原理;
c)熟悉換電設備基本工作原理及使用方法,運維基本方法和要求;
d)熟悉換電設備的應急處理及簡單故障排除方法;
e)消防相關知識和技能。
8.3運營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換電設施安全核查及維護計劃,指導現場開展工作,安全核查及維護內容、周期符合國家、行業有關規定,并做好相關記錄。
8.4出現以下特殊情況應對換電設施進行安全核查及維護:
a)遇到極端惡劣天氣前后;
b)有重大保充電任務時;
c)設備短時間內集中出現同類缺陷或故障時;
d)新、擴建換電站試運行期間。
8.5運維過程發現換電設施缺陷等情況時,應在顯著位置懸掛故障標識,并進行停電處理,按缺陷情況安排維修、報廢、更換流程。
8.6運維管理單位應定期開展安全督查工作,加大安全監管力度,基層運維單位應配備專職安全員,履行安全監督職責,及時制止和糾正不安全行為。
8.7運維管理單位應加強運維工作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定期組織安全活動,加強運維工作人員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識。
8.8運維管理單位應制定應急預案并定期開展演練,應急預案應包含以下內容:
a)換電過程中車輛自燃引起火災應急預案;
b)發生人身觸電事故應急預案;
c)自然災害應急預案;
8.9換電站消防安全管理應符合以下要求:
a)應建立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臺賬,記錄器材性能、數量內容,對過期或損壞的器材及時進行補充、更換。
b)消防器材應存放在緊急情況下便于取用的位置,不得隨便移動或挪作它用。
c)應定期安排消防知識培訓,換電站內工作人員應熟悉消防設施和器材的性能和適用范圍,掌握其使用方法,熟知火警電話及報警方法,掌握自救逃生知識和技能。
8.10工器具及備品管理應符合以下要求:
a)換電站工器具及備品備件應按類別設專門庫房、箱、柜、架定位存放,物品排列擺放整齊,方便取用,庫房內清潔、干燥,照明齊全完好;
b)應指定專責保管員,對工器具及備品備件定期進行維護保養,成套包裝的專用工具應保持完整性。
c)應加強工器具及備品備件的使用管理,建立臺賬和使用記錄簿,定期開展清查盤點。
d)安全工器具應按規定的試驗周期送檢,不得超期使用,試驗不合格嚴禁使用。
8.11換電站的資料管理應符合以下要求:
8.11.1各類生產記錄、報表、班站管理資料應齊全完整,歸類整理,做到統一管理和資源共享。
8.11.2應明確技術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修改流程,并由專人負責更新管理,根據資料的類型按照不同保存周期進行分類保存,實行資產全生命周期管理。對于有相關人員簽字的技術資料應保留原始的紙質版文件,其他技術資料可采用紙質或電子媒介等形式保存。技術資料應包括:
a)制造廠商提供的技術資料(技術說明書、使用說明書、操作手冊、出廠合格證明、質量檢測證明、使用許可證和出廠試驗報告等);
b)工程負責單位提供的工程資料(合同中的技術規范書、現場施工調試資料等);
c)現場安裝接線圖、現場調試和測試記錄;
d)設備驗收報告;
e)運行記錄及報表;
f)缺陷及處理記錄;
g)檢修記錄;
h)現場巡視記錄。
8.11.3應設置專用的資料室或資料柜,用于存放有關臺帳、生產記錄、圖紙等資料。竣工驗收、試驗報告、設備重要部件更換等資產全生命周期管理資料應在全生命周期內完整保存,其他運維過程管理資料保存期至少3年。
8.11.4所有資料應實行借閱登記管理制度。
8.12維護人員宜統一著裝,佩戴專門的服務標識,并嚴格按照操作規范執行維護工作。 
8.13技術培訓
應定期開展換電設施技術培訓工作,技術培訓的主要內容宜包括:
a)換電設施相關規程和管理辦法等;
b)換電設施的原理、結構、性能特點;
c)換電設施運行、檢修及重大技術改進措施;
d)換電設施的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項;
e)換電設施的缺陷、故障判斷和事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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