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廣西政府發布廣西壯族自治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三年行動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細則中提出充電設施建設補貼。按額定輸出功率對充電設施建設企業給予一次性建設補貼,補貼標準為交流充電設施150元/千瓦、直流充電設施300元/千瓦。充電設施功率及數量以“八桂充”平臺數據為準。
充電設施運營補貼。按實際充電量對充電設施運營商給予運營補貼,補貼標準為0.14元/千瓦時。交流充電設施補貼上限電量為1000千瓦時/千瓦·年;直流充電設施補貼上限電量為1500千瓦時/千瓦·年。充電設施實際充電量以“八桂充”平臺數據為準。
換電站建設補貼。按換電設備充電模塊額定充電功率給予一次性建設補貼,補貼標準為1500元/千瓦,單個站點補貼上限為40萬元。換電站功率及數量以“八桂充”平臺數據為準。
換電站運營補貼。按實際充電量對換電運營商給予運營補貼,補貼標準為0.14元/千瓦時。換電站實際充電量以“八桂充”平臺數據為準。
新購置廣西本地產新能源營運車年度電費補貼。補貼標準為4000元/輛/年。
省級電動汽車充電服務及監管平臺(“八桂充”平臺)綜合運維補貼。每年補貼上限不超過100萬元。
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及回收網點建設補貼。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按實際回收量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為20元/千瓦時;動力蓄電池回收網點建設按不超過建設成本的30%進行補貼。
原文如下:
廣西壯族自治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三年行動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廣西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桂政辦函〔2021〕7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支持廣西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辦發〔2021〕106號)要求,為進一步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持續加快推動我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特制定本細則。
一、補貼范圍
對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三年行動期間(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下同)的如下事項予以補貼:
(一)充電設施建設。在我區范圍內建成投運、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含單位專用,下同)并接入自治區電動汽車充電服務及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八桂充”平臺)的充電設施給予一次性建設補貼。
(二)充電設施運營。在我區范圍內建成投運、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含單位專用,下同)并接入“八桂充”平臺的充電設施分年度給予運營補貼。
(三)換電站建設。在我區范圍內建成投運并接入“八桂充”平臺的換電站給予一次性建設補貼。
(四)換電站運營。在我區范圍內建成投運并接入“八桂充”平臺的換電站分年度給予運營補貼。
(五)新購置廣西本地產新能源營運車年度電費。在我區范圍內新購置的廣西本地產新能源物流營運車、新能源共享營運車分年度給予電費補貼。(新能源公交車、出租車相關補貼按專項補貼辦法執行,不列入此范圍)
(六)省級電動汽車充電服務及監管平臺(“八桂充”平臺)綜合運維。分年度給予補貼。
(七)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及回收網點建設。對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分年度給予補貼;對動力蓄電池回收網點建設給予一次性建設補貼。
二、補貼標準
(一)充電設施建設補貼。按額定輸出功率對充電設施建設企業給予一次性建設補貼,補貼標準為交流充電設施150元/千瓦、直流充電設施300元/千瓦。充電設施功率及數量以“八桂充”平臺數據為準。
(二)充電設施運營補貼。按實際充電量對充電設施運營商給予運營補貼,補貼標準為0.14元/千瓦時。交流充電設施補貼上限電量為1000千瓦時/千瓦·年;直流充電設施補貼上限電量為1500千瓦時/千瓦·年。充電設施實際充電量以“八桂充”平臺數據為準。
(三)換電站建設補貼。按換電設備充電模塊額定充電功率給予一次性建設補貼,補貼標準為1500元/千瓦,單個站點補貼上限為40萬元。換電站功率及數量以“八桂充”平臺數據為準。
(四)換電站運營補貼。按實際充電量對換電運營商給予運營補貼,補貼標準為0.14元/千瓦時。換電站實際充電量以“八桂充”平臺數據為準。
(五)新購置廣西本地產新能源營運車年度電費補貼。補貼標準為4000元/輛/年。
(六)省級電動汽車充電服務及監管平臺(“八桂充”平臺)綜合運維補貼。每年補貼上限不超過100萬元。
(七)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及回收網點建設補貼。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按實際回收量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為20元/千瓦時;動力蓄電池回收網點建設按不超過建設成本的30%進行補貼。
三、申報條件
(一)充電設施建設/運營補貼。
1.補貼申報主體應為充電設施建設方/運營方并在“八桂充”平臺完成備案。2.充電設施于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三年行動期間在我區范圍內建設完成、正常運營、能為新能源汽車提供充電服務。3.屬于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或單位專用的充電設施。單位專用是指居民小區、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商圈、公園、廣場、物流園區、停車場站、交通樞紐等區域的專用充電設施。不包括私人自用的充電設施。4.充電設施建成后已通過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檢驗并取得檢測合格證明。5.充電設施接入“八桂充”平臺,并取得由“八桂充”運營單位出具的接入證明。
(二)換電站建設/運營補貼。
1.補貼申報主體應為換電站建設方/運營方并在“八桂充”平臺完成備案。2.換電站于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三年行動期間在我區范圍內建設完成、正常運營、能為新能源汽車提供換電服務。3.屬于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或單位專用的換電站。單位專用是指居民小區、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商圈、公園、廣場、物流園區、快遞網點、停車場站、交通樞紐等區域的專用換電站。不包括私人自用的換電站。4.換電站建成后已通過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檢驗并取得檢測合格證明報告。5.換電站接入“八桂充”平臺,并取得由“八桂充”運營單位出具的接入證明。
(三)新購置廣西本地產新能源營運車年度電費補貼。
1.補貼申報主體應為在我區范圍內依法營運并使用新能源汽車的企業法人或個體經營者。2.車型列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享受車船稅減免優惠的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
3.車輛應為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三年行動期間新購置的廣西本地產新能源物流營運車、新能源共享營運車,在廣西區內注冊登記、正常運營使用。4.新能源物流營運車年度運營里程不低于1萬公里(含1萬公里),新能源共享營運車年度運營里程不低于1.5萬公里(含1.5萬公里)。
(四)省級電動汽車充電服務及監管平臺(“八桂充”平臺)綜合運維補貼。由廣西電網公司負責補貼申報。
(五)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及回收網點建設補貼。補貼申報主體為廣西本地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外地生產企業在廣西的法人銷售企業。
四、補貼申報材料
(一)充電設施建設補貼。
1.充電設施建設補貼申請表。(1)充電設施建設項目情況表;(2)充電設施建設補貼申請明細表;(3)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4)第三方檢測機構現場核查(檢測)報告;(5)“八桂充”平臺接入證明文件;(6)項目現場照片;(7)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書等。2.充電設施建設補貼申請信息匯總表。
(二)充電設施運營補貼。
1.充電設施運營補貼申請表。(1)充電設施運營項目情況表;(2)充電設施運營補貼申請明細表;(3)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4)第三方檢測機構現場核查(檢測)報告;(5)“八桂充”平臺接入證明文件;(6)項目現場照片;(7)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書等。2.充電設施運營補貼申請信息匯總表。
(三)換電站建設補貼。
1.換電站建設補貼申請表。(1)換電站建設項目情況表;(2)換電站建設補貼申請明細表;(3)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4)第三方檢測機構現場核查(檢測)報告;(5)“八桂充”平臺接入證明文件;(6)項目現場照片;(7)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書等。2.換電站建設補貼申請信息匯總表。
(四)換電站運營補貼。
1.換電站運營補貼申請表。
(1)換電站運營項目情況表;(2)換電站運營補貼申請明細表;(3)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4)第三方檢測機構現場核查(檢測)報告;(5)“八桂充”平臺接入證明文件;(6)項目現場照片;(7)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書等。2.換電站運營補貼申請信息匯總表。
(五)新購置廣西本地產新能源營運車年度電費補貼。
1.新購置廣西本地產新能源營運車年度電費補貼申請表。(1)新購置廣西本地產新能源營運車項目情況表;(2)新購置廣西本地產新能源營運車年度電費補貼申請明細表;(3)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4)車型列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享受車船稅減免優惠的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的批次信息及憑證;(5)車輛購銷合同、購銷發票等憑證復印件;(6)車輛登記證及行駛證復印件;(7)車輛運營里程相關憑證;(8)車輛現場照片;(9)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書等。
2.新購置廣西本地產新能源營運車年度電費補貼申請信息匯總表。
(六)省級電動汽車充電服務及監管平臺(“八桂充”平臺)運維補貼。
1.省級電動汽車充電服務及監管平臺運維補貼申請表。(1)省級電動汽車充電服務及監管平臺項目情況表;(2)省級電動汽車充電服務及監管平臺運維補貼申請明細表;(3)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4)省級電動汽車充電服務及監管平臺年度運營報告;(5)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書等。
(七)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及回收網點建設補貼。1.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補貼。
(1)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補貼申請表。①動力蓄電池回收項目情況表;②動力蓄電池回收補貼申請明細表;③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④動力蓄電池回收信息;⑤項目現場照片;⑥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書等。(2)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補貼申請信息匯總表。
2.動力蓄電池回收網點建設補貼。
(1)動力蓄電池回收網點建設補貼申請表。①動力蓄電池回收網點建設項目情況表;②動力蓄電池回收網點建設補貼申請明細表;③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④動力蓄電池回收網點建設成本清單及憑證;⑤項目現場照片;⑥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書等。(2)動力蓄電池回收網點建設補貼申請信息匯總表。
五、補貼資金申報和資金撥付程序
(一)充電設施建設補貼、換電站建設補貼、新購置廣西本地產新能源營運車年度電費補貼、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及回收網點建設補貼。
1.申報。項目申請主體原則上應分別在2022年3月31日、在2023年3月31日、在2024年3月31日前通過“八桂充”平臺向項目所在地發展改革部門提出上一年度補貼申請并附有關材料。2.初審。由申報項目所在地縣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對企業報送的材料通過“八桂充”平臺進行線上初審并組織開展現場抽樣核實,通過初審的申報項目,由縣級發展改革部門匯總報設區市發展改革委。3.初核。設區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初核。通過初核的申報項目須對外公示不少于3天。
如無異議的,公示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4.審核。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廣西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廳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按照補貼審核工作機制,組織相關單位對各設區市發展改革部門匯總上報的申報材料進行聯合審核,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5.撥付。自治區財政廳根據審核意見下達應由自治區財政承擔的補貼資金,項目所在地財政部門在收到自治區下達資金文件10個工作日內將該資金撥付至相關單位(企業)。
(二)充電設施運營補貼、換電站運營補貼
1.申報。項目申請主體原則上應分別在2022年、2023年、2024年第一季度內通過“八桂充”平臺向項目所在地發展改革部門提出上一年度補貼申請并附有關材料。2.初審。由申報項目所在地縣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對企業報送的材料通過“八桂充”平臺進行線上初審并組織開展現場抽樣核實,通過初審的申報項目,由縣級發展改革部門匯總報設區市發展改革委。3.初核。設區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初核。通過初核的申報項目須對外公示不少于3天。如無異議的,公示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4.審核。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廣西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廳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按照補貼審核工作機制,組織相關單位對各設區市發展改革部門匯總上報的申報材料進行聯合審核,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5.撥付。自治區財政廳根據審核意見下達應由自治區財政承擔的補貼資金,項目所在地財政部門在收到自治區下達資金文件10個工作日內將該資金撥付至相關單位(企業)。
(三)省級電動汽車充電服務及監管平臺(“八桂充”平臺)運維補貼
1.申報。項目申請單位(企業)分別在2022年3月31日、在2023年3月31日、在2024年3月31日前向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提出上一年度補貼申請并附有關材料。2.審核。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廣西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廳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按照補貼審核工作機制,組織相關單位進行審核,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3.撥付。自治區財政廳根據審核意見下達運維補貼資金并撥付至相關單位(企業)。
六、自治區部門補貼審核工作機制
(一)組成審核工作小組。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電力處)、財政廳(工交處)、工業和信息化廳(汽車處)、科技廳(高新處)和廣西電網公司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組成,并邀請技術專家參與審核工作。審核工作小組主要負責對各設區市報送的補貼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
(二)審核工作制度。審核安排及意見協調等繼續按照《廣西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廳際聯席會議辦公室關于印發廣西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及配套運營服務財政補貼申報審核工作機制的通知》(桂發改電力〔2020〕1159號)執行。
七、補貼資金安排
除省級電動汽車充電服務及監管平臺(“八桂充”平臺)運維補貼資金由自治區財政全額承擔外,其他各項補貼由自治區財政和項目所在地財政按照5:5的比例分擔,各級財政補貼資金納入年度預算。根據桂政辦發〔2021〕106號文件要求,自治區財政每年上半年預撥應由自治區財政承擔補貼額的50%給企業,待年底審核后進行清算。在應由自治區財政承擔的補貼資金下達后6個月內,項目所在地財政的配套補貼資金應撥付到位,最遲不得超過12個月(示范市、縣不得超過24個月),否則自治區財政將在后續相關補貼或轉移支付資金中等額扣減。
八、相關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全區各級各部門各有關企業相關部門、單位要高度重視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工作,具體由各設區市和縣級發展改革、財政、工業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門牽頭負責,廣西電網公司等配合。
(二)強化資金監管。對涉嫌違規的單位和企業,將收回補貼資金,并取消其今后申請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格,構成犯罪的,按有關規定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九、其他
(一)廣西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攻堅行動期間(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建成投運的充電設施按《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四部門關于印發廣西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及配套運營服務財政補貼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桂財規〔2020〕3號)規定申報相關財政補貼,不得重復申報。(二)本細則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會同自治區財政廳、工業和信息化廳、科技廳負責解釋。根據國家、自治區政策變化、新能源汽車相關產業技術發展、省級電動汽車充電服務及監管平臺升級等因素,可適時調整相關規定和流程,并按程序發布。
(三)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充電設施建設補貼申請表2.充電設施建設補貼申請信息匯總表3.充電設施運營補貼申請表4.充電設施運營補貼申請信息匯總表5.換電站建設補貼申請表6.換電站建設補貼申請信息匯總表7.換電站運營補貼申請表
8.換電站運營補貼申請信息匯總表9.新購置廣西本地產新能源營運車年度電費補貼申請表10.新購置廣西本地產新能源營運車年度電費補貼申請信息匯總表11.省級電動汽車充電服務及監管平臺運維補貼申請表12.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補貼申請表13.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補貼申請信息匯總表14.動力蓄電池回收網點建設補貼申請表15.動力蓄電池回收網點建設補貼申請信息匯總表